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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冠执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王丽娜申请执行洪峰、吕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娜,洪峰,吕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鸡冠执字第945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娜,女。委托代理人王自建,女。被执行人洪峰,男。被执行人吕晓红,女。本院在执行王丽娜申请执行洪峰、吕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晓红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2)鸡冠商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被告洪峰、吕晓红应给付2013年9月份4500元欠款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大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