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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罗某某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484号原告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鹏。被告罗某某,女。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罗某某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考虑到孩子马上高考,和生活上的种种因素,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都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军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