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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申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李明顺、王银凤与邢学林、山西晋牌水泥集团晋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明顺,王银凤,邢学林,山西晋牌水泥集团晋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申字第00003号再审申请人李明顺,男,1950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王银凤,女,1951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邢学林,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山西晋牌水泥集团晋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双平,职务经理。再审申请人李明顺、王银凤与被申请人邢学林、山西晋牌水泥集团晋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安许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明顺、王银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明顺、王银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申江涛审判员  户月娟审判员  王海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月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