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吴春林诉王金花、丁尚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林,王金花,丁尚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0038号原告:吴春林,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个体经营户,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王金花,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丁尚武,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个体经营户,住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林诉被告王金花、丁尚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春林于2013年11月21日以需要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春林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护理合法权益,亦无出于规避法律的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吴春林负担。审 判 长 万长庆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聂早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