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2001号原告:郑某某,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远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