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卢培忠与徐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培忠,徐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424号原告:卢培忠。被告:徐小艳。原告卢培忠与被告徐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徐小艳即(2012)东刑初字第758号案件中的其中一个被告人,本案所涉借款即(2012)东刑初字第758号案件中被告人徐小艳诈骗所得的款项。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培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6元,退还原告卢培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