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时某某、时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时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2125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安市。被告时某某,男,住迁西县。被告时某某,男,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时某某、时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向其送达了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艳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彦伟(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