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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盐法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少谦与深圳市东方希嘉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谦,深圳市东方希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盐法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王少谦。委托代理人:林伟,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东方希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丕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宗海,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秀荣,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谦诉被告深圳市东方希嘉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及被告深圳市东方希嘉物流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王少谦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及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谦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东方希嘉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及被告深圳市东方希嘉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王少谦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1600元,由原告王少谦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按八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538元,由被告深圳市东方希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王少谦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0元,被告深圳市东方希嘉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除其应负担的部分外,其余案件受理费本院退回原告王少谦和被告深圳市东方希嘉物流有限公司。审判员 陈 柳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琨(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