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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执民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卢某乙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甲,卢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348号申请人卢某甲。法定代理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卢某乙。申请人卢某甲与被执行人卢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的双方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效力。权利人卢某甲于同年11月5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卢某乙支付申请人卢某甲抚养费和医疗费共计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1月13日按照判决内容全部交领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扶民初字第010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剑锋执行员  刘永彦执行员  单永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