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纯贵与姜克忠、汤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纯贵,姜克忠,汤厚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678号原告:王纯贵,男,个体工商户,住霍山县。被告:姜克忠,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霍山县。被告:汤厚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纯贵诉被告姜克忠、汤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纯贵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霍山县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凰城项目部)的工程款16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纯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姜克忠在霍山县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凰城项目部)的工程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柯东升审判员 方 东审判员 程 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