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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催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虎催字第0014号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倪林,董事长。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编号为票面金额、、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收款人苏州新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背书人苏州新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票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收款人苏州新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背书人苏州新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票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顾文娟审判员  陆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沁艺3130005123620150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