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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增军与被告王成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军,王成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2521号原告李增军。被告王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军与被告王成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增军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李增军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彦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