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左xx与被告袁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xx,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富民初字第00381号原告:左xx,女。被告:袁xx,男。原告左xx与被告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xx及被告袁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1年8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属二婚,婚后无共同子女。自双方结婚以来,由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经常发生争吵。且被告经常赌博、饮酒后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不愿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六亩果园;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左xx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原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具有原告身份;2、照片若干张,证明被告曾经破坏过家具。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其经常喝酒后无故对其实施打骂的情况不属实,其虽然偶尔打些麻将,但并不是赌博,只是娱乐而已。原告所述的6亩果园是被告父母分给双方经营管理的。被告认为自己并没有过错。被告袁xx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袁xx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其身份。审理中,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作如下认证:原、被告双方提供本人的身份证证明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故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左xx主张与被告袁xx离婚,其起诉时未提交其与被告袁xx的结婚证原件,仅提供复印件一张,该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且复印件印章无法辨认,对该复印件的真实性无法认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仍未提交结婚证原件或婚姻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左xx起诉与被告袁xx离婚,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与被告的结婚证原件,仅提供复印件一张,该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且复印件印章无法辨认,故对该复印件来源的合法性及内容的真实性无法认定,在原告未提供结婚证原件的情况下又未及时提供婚姻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除了该复印件以外再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左xx请求离婚的证据不足,无法支持其主张,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左xx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左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文江代理审判员 陈东旭人民陪审员 薛银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成 伟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