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琪锟与被上诉人武汉仕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仕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499号上诉人(原审原)李琪锟,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仕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37楼05室;法定代表人:邹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凯,男,1976年4月25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全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琪锟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仕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0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琪锟又于2013年11月0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琪锟自愿撤回撤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琪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艳平代理审判员 王 进代理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