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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钟商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庄XX诉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钟商初字第1143号原告庄XX,女,汉族。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常州市钟楼区。原告庄XX诉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庄XX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XX撤回对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1元,本院减半收取190.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曹东明代理审判员  王 立人民陪审员  李仲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奕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