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柏芬与唐谷虎、姚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105号原告陈柏芬,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814。被告唐谷虎,男,住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码:×××6617。被告姚汉龙,男,住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柏芬诉被告李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柏芬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柏芬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柏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柏芬负担。审判员 赖伟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