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山东福源设备有限公司与张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131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福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长商初字第15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福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被执行人张涛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线索及财产情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长执字第1317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刘爱国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兆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