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3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正涛与贾宗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涛,贾宗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3080号原告王正涛,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贾宗全,男,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涛与被告贾宗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涛对被告贾宗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正涛负担。审判员 代照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