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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3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正涛与贾宗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涛,贾宗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3080号原告王正涛,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贾宗全,男,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涛与被告贾宗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涛对被告贾宗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正涛负担。审判员  代照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