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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2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青岛莱西市市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莱西市市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莱西市龙水街道办事处草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2784号原告青岛莱西市市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秀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俊杰,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西市龙水街道办事处草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迟文言,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青岛莱西市市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西市龙水街道办事处草泊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莱西市市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莱西市龙水街道办事处草泊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公开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12月11日,被告村里修路,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以施工,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一直无故拒还,为此原告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0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1日,被告因村里修路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以施工,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无故拒还。为此,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条一张、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莱西市市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西市龙水街道办事处草泊村村民委员会借款事实清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本金100000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莱西市龙水街道办事处草泊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8月21日起按本金100000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速递费60元,合计23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邴雷兴代理审判员  林兆远人民陪审员  张继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