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细妹与被告刘豪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细妹,刘豪真,刘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张细妹,男,汉族,1975年8月14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安仁县洋际乡洋际村老屋组**号。被告刘豪真,男,汉族,1970年1月16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安仁县灵官镇坢垅村坢垅组。被告刘志军,男,汉族,1969年10月18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安仁县城关镇七一西路。原告张细妹与被告刘豪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细妹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细妹在本案宣判之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细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张细妹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侯思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阳雪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