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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王少华与何权、唐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少华;何权;唐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549号 原告王少华,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提起上诉、反诉;代收、代签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领案件标的款。 被告何权,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 被告唐德华,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住四川省仪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华与被告何权、被告唐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少华于2013年11月6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少华负担。 审判员  黄登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红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