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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城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云增与被告王洪克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云增,王洪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城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徐云增,男,1939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震钟,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克,男,1974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玉平(系王洪克之妻),女,1978年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栓众,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云增与被告王洪克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云增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云增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云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涛审 判 员  袁 飒人民陪审员  杨林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旭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