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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3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张榴花与王建非,连云港长远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孙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榴花;王建;连云港长远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孙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988号原告张榴花。委托代理人曹立志,董淑锦。被告王建。被告连云港长远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非。被告孙和平。原告张榴花与被告王建非、连云港长远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孙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榴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榴花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宽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