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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二小额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占岭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二小额第93号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景县景州镇亚夫路中段东。法定代表人张惠斌,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强,该社职工。被告陈占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占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陈占岭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小额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拒不交纳公告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