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张道国与刘小奇、第三人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道国,刘小奇,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保字第439号原告:张道国,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1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胡昭,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奇,男,汉族,生于1960年2月20日,住湖南省华容县。第三人: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绵大道611号B幢23-3号。法定代表人:王正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国被告刘小奇、第三人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道国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第三人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方为中国燃气涡轮研究院、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项目中的应得工程款105万元予以冻结,并由担保人苏州提供了其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号别墅*栋*-*层*号、房产证号为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道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第三人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方中国燃气涡轮研究院、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项目中的应收工程款105万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苏州提供的其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号别墅*栋*-*层*号、房产证号为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