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行初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梅,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胡剑桥,孙北,袁兴新,杜旭东,张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宿城行初字第0023号原告李冬梅。委托代理人朱建国,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刘加利,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恒,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健,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袁兴新。第三人杜旭东。第三人张海艳。第三人杜旭东、张海燕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剑桥、孙北,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冬梅不服被告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市住建局)、第三人袁兴新、杜旭东、张海艳房屋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冬梅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市住建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冬梅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梅撤回对被告市住建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冬梅负担。审 判 长 施 华代理审判员 柴新月人民陪审员 曹长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红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