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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坪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杨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坪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委托代理人石某。被告杨某,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1510。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42元,减半收取1071元,由原告湖南凯达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谭雄建审 判 员  龙付送人民陪审员  胡忠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