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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金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城刑初字第740号公诉机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牛长舟、杨舒莹,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检刑诉(2013)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次日立案后,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丙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初至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金某在城阳区城阳街道春阳花园小区7号楼3单元102室内,以明星老年协会活动室的名义设置麻将桌聚众赌博,并以现金兑换卡片的方式从中抽头渔利116430.29元。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金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金某年纪较大,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2、获利数额为23430元;3、曾患传染性丙肝疾病;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提交申请书、明星协会证明、朝鲜族老年总会会长团长薄、情况说明、银行账单、收款收据、房产证复印件、住院病历等书证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至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金某在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春阳花园小区7号楼3单元102室内,以明星老年协会活动室的名义设置麻将桌聚众赌博,并以现金兑换卡片的方式从中抽头渔利116430.29元。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金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证人许永兰的证言,证实金某在城阳春阳花园7号楼3单元102室经营麻将馆,用卡片兑换现金抽头渔利的事实,证人林时哲、尹基峰、韩成男、赵京焕、张明学、宋镇锡、千仁太、李太顺、金锡文、元吉顺、崔学子、许哲浩、金永浩、白玉子、崔海男、玄光变的证言,证实该几人在金某的老年活动中心打麻将赌博的事实;被告人金某的供述,证实该在春阳花园小区7号楼3单元102室内开麻将馆抽头渔利的事实;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银行查询,证实被告人盈利情况;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赌资及赌博卡片情况;人口信息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酌情对其处罚;两被告人请求法院对其从���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且该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获利数额为人民币23430元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3年11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扣押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950元由查扣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仲雷人民陪审员  王雪梅人民陪审员  赵振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晓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