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邱玲平与孙卿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玲平,孙卿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43-1号申请执行人邱玲平,女,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孙卿卿,男,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7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孙卿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卿卿向申请执行人邱玲平支付赔偿款12078.17元,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20元(以12078.17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3年11月1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承担本案受理费128.85元,执行费81元,以上款项合计12908.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卿卿银行存款12908.0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