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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民初字第2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联信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联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2686号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传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巍。被告:浙江联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岳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建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联信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依法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昱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