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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燕芬与被执行人刘南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芬,刘南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刘燕芬,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东二巷*号*幢***号。委托代理人刘斌,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刘斌,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里店路**号*栋*****室。委托代理人丘海雄,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公安局宿舍*幢*单元***号房。被执行人刘南才,男,193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湖南路*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燕芬与被执行人刘南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燕芬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李志德审判员  叶宗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集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