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昆仑能源投资(山东)有限公司与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仑能源投资(山东)有限公司,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商初字第116号原告:昆仑能源投资(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东路96号。法定代表人:冯毅,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天、韩伦辉,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路5000号。法定代表人:魏吉胜,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曲永海,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昆仑能源投资(山东)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仑能源投资(山东)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昆仑能源投资(山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仑能源投资(山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33元减半收取14066.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昆仑能源投资(山东)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董玉新审判员 杨少华审判员 王汝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