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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昆仑能源投资(山东)有限公司与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仑能源投资(山东)有限公司,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商初字第116号原告:昆仑能源投资(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东路96号。法定代表人:冯毅,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天、韩伦辉,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路5000号。法定代表人:魏吉胜,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曲永海,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昆仑能源投资(山东)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胜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仑能源投资(山东)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昆仑能源投资(山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仑能源投资(山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33元减半收取14066.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昆仑能源投资(山东)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董玉新审判员  杨少华审判员  王汝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