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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王云夫与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绍行初字第13号原告王云夫。委托代理人万天飞,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原绍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群贤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国龙,男,区长(原县长)。委托代理人潘怡,女。原告王云夫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原绍兴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一案,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9月3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云夫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云夫负担。审 判 长 王 建代理审判员 梅 云人民陪审员 陈吉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缪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