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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城民初字第0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朱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548号原告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翠昌。被告高某,居民。原告朱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被告接收传票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海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