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许某诉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307号原告:许某,女,汉族,1984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凌某,男,汉族,1984年10月22日出生,现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许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孙文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管国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