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景胜申请执行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胜,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李景胜,男,汉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红杰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曹艳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商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