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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甘行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兰州丽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拆迁上诉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州丽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甘行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兰州丽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小坪村135号。法定代表人李丽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福涛,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兰州丽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法行立字第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上诉人的厂房被强制拆除的时间是2007年7月,对此事实上诉人是认可的,其于2013年9月15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一审不予受理的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江审 判 员  陈金瑞代理审判员  姚振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静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