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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域斯娱乐有限公司与陈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域斯娱乐有限公司,陈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3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域斯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李荣初。委托代理人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校雯,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莹,女,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上诉人佛山市域斯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域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莹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城法湾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照《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驳回原告佛山市域斯娱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免收诉讼费。”域斯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上诉请求是:原审判决支持陈莹的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主要是依据行政认定陈莹是域斯公司的员工,但二审期间域斯公司提交了一份判决书显示李荣初2012年9月25日开始就不是域斯公司的员工,行政认定仅依据李荣初签名和陈述来认定事实是错误的。陈莹直到离职都是认为佛山市锋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尚公司)的总经理陈国峰在对其进行管理。且原审应该追加锋尚公司为案件第三人。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域斯公司原审的诉讼请求。陈莹口头答辩称:一、域斯公司的管理是很混乱的。二、陈莹是2012年7月9日入职的。三、陈国峰既是域斯公司的,也是锋尚公司的执行总裁。四、陈莹的工资是在域斯公司的财务人员那里现金收取每月工资。二审期间,上诉人域斯公司提交了(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622号民事裁定一份,拟证明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不认定李荣初当时已经不是法定代表人是错误的,所以才有后来一系列的错误认定。李荣初在行政处罚中的陈述是虚假的。被上诉人陈莹质证后认为公司方领导层的变化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域斯公司提交的(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622号民事裁定系生效裁决,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审查,原审对证据认证无误,对原审据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二审期间双方的主要争议是陈莹与域斯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陈莹为证明其与域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域斯公司的雇主责任险投保材料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证据。从证据显示,2012年9月4日域斯公司为包括陈莹在内的150名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即使域斯公司主张其公司于2012年9月25日召开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但域斯公司在投保雇主责任险时尚未发生人事变更,该投保行为是其公司的意思表示,也系其确认包括陈莹在内的人员均系其员工;虽然诉讼中域斯公司主张李荣初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做的笔录不能代表域斯公司,但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系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域斯公司作为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决定,域斯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应当循法定途径撤销该决定,事实上该行政决定未被撤销,依据该决定记载的内容,可以确定域斯公司与陈莹之间存在拖欠工资的争议,故可以佐证域斯公司与陈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域斯公司主张其与陈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举交了域斯公司员工名册、考勤表及锋尚公司入职申请表等证据。首先,域斯公司的员工名册、考勤表均系由域斯公司单方制作,证明力较低,不能单独证明其主张,而域斯公司提交的陈莹在锋尚公司的入职登记表,仅能证明陈莹曾经在锋尚公司入职,但并不能据此证明其一直在锋尚公司工作,亦不能证明陈莹未曾入职过域斯公司。且从陈莹的填表时间来看,当时域斯公司尚未成立,陈莹自认其曾是锋尚公司的员工,于域斯公司成立时才入职域斯公司,该确认与域斯公司提交的证据并无矛盾。且本案中双方均确认锋尚公司参与域斯公司的筹建工作,锋尚公司和域斯公司在股东上亦有重合,陈莹的工作内容与两公司均存在关联或有重叠内容亦符合常理。且域斯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陈莹在其主张的入职域斯公司工作后尚在锋尚公司收取劳动报酬或者其他陈莹与锋尚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而域斯公司举交的其与陈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亦未充分有效,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本案中域斯公司提交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的证明力弱于陈莹提交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的证明力,不能推翻陈莹的主张,原审采信陈莹的主张,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域斯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陈庆莉代理审判员 ?侯???进代理审判员 ? 黄 春 英????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韩迎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