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永民初字第3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汉口信用社诉姚碧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口信用社,姚碧燕,姚春生,姚中秋,林挺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415号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口信用社,住所地永春县达埔镇汉口新街*****号。负责人吕志西,该信用社主任。被告姚碧燕,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姚春生,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姚中秋,男,196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林挺泽,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口信用社诉被告姚碧燕、姚春生、姚中秋、林挺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口信用社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口信用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口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口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吴美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伟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