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华,苑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刘英华,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辽西街西电委电厂*组。被执行人苑志军,男,1966年6月14日,汉族,现住双辽市郑家屯街铁西委*组。刘英华诉苑志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3)双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苑志军欠刘英华追偿款30,900.00元,分两次还清,于2013年10月1日前还款人民币10,00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尾款人民币20,9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英华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苑志军下落不明且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刘英华又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英华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3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树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