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执字第8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吴书莹与上海唐乾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书莹;上海唐乾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闵执字第8539号申请执行人吴书莹,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执行人上海唐乾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闵劳人仲(2013)办字第3217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唐乾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9,705元及上述钱款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