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马国其与黄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国其,黄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国其。委托代理人杨淼箭、赵夏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新。委托代理人吴昌云。上诉人马国其与被上诉人黄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0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国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国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晓威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代理审判员 李少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