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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郑念盛与南昌白浪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念盛,南昌白浪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253-1号申请执行人郑念盛。被执行人南昌白浪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根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洪民一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南昌白浪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昌白浪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昌白浪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白浪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