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开民一初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三亚华顿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南琼实业开发公司清算组、第三人三亚市旅游实业开发公司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亚华顿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南琼实业开发公司清算组,三亚市旅游实业开发公司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开民一初字第2743号原告三亚华顿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可斌,董事长。被告海南南琼实业开发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凌湘沅,组长。第三人三亚市旅游实业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照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亚华顿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南琼实业开发公司清算组、第三人三亚市旅游实业开发公司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三亚华顿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南琼实业开发公司清算组、及第三人三亚市旅游实业开发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三亚华顿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亚华顿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三亚华顿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戴 昱人民陪审员 刘新金人民陪审员 张 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邓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