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李卫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拱刑初字第70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卫福,农民。199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2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1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9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刑诉(2014)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卫福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卫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5日8时许,被告人李卫福至本市拱墅区潮王路318号浙江省新华医院门诊3楼305中医科专家门诊,趁被害人吕某看病不备之际,将被害人吕某放在身旁椅子上包内的一只价值人民币2415元的iphone4s手机窃走。2014年9月24日,民警在本市下城区德胜里57号德顺旅馆门口将被告人李卫福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卫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吕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金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物凭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李卫福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卫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卫福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卫福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卫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7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四百一十五元,责令被告人李卫福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于天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吕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