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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海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迟文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阳市辛安镇卓格庄村民委员会,迟文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海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海阳市辛安镇卓格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迟春和,该村支部委员。被告:迟文强,农民。原告海阳市辛安镇卓格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迟文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2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定该村育苗厂出让及土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育苗厂,租期自2004年4月9日至2014年4月8日,被告自2009年4月9日至2014年4月8日每年向原告交租金20000元。2009年和2010年二年租金共计40000元,因被告未交,原告起诉至法院,海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海民初字第1424号民判决,判令被告支付租金40000元,经海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已交付给原告租金。2011年4月8日被告应向原告交付20000元租赁费,经数次索要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20000元。被告迟文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定卓格庄村育苗厂出让及土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育苗厂,租期自2004年4月9日至2014年4月8日,被告自2009年4月9日至2014年4月8日每年向原告交租金20000元。因2009年和2010年两年租金共计40000元被告未交,原告起诉至法院,海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海民初字第1424号民判决,判令被告支付租金40000元,经强制执行,被告已交付给原告租金40000元。2011年4月8日被告应向原告交付20000元租赁费,经数次索要至今未付。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卓格庄育苗厂出让及土地租赁合同书一份、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其主张。上述确认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合同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签定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交付租金20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迟文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海阳市辛安镇卓格庄村民委员会租赁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迟文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石刚人民陪审员  赵永山人民陪审员  于金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召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