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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53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 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嘉怡速录员 孙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