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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曹连成与潘彩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连成,潘彩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曹连成,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被告潘彩风,女,出生日期不详,太原市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连成与被告潘彩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连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连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连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曹连成负担。审判员  刘燕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丽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