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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银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覃╳╳与被执行人周╳╳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XX,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覃XX,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国有XX农场XX分场西XX号。被执行人周XX,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XX号。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XX与被执行人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XX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据此,本案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376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可依法就尚未实现的债权部分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银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十一)项的规定: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