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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法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沈伦都与湖南三和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伦都,湖南三和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三和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洞新高速第JA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何文达,彭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沈伦都,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靖宇,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被告湖南三和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成东,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三和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洞新高速第JA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被告何文达,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成,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受理原告沈伦都与被告湖南三和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三和通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洞新高速第JA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何文达、彭成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伦都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伦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沈伦都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洪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